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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4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住同上                            被      告  康玲華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
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對兩造本件爭執所為之裁判乃屬於判決,然本院前開判決首行卻將本件判決誤載為裁定
  ,是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