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4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住同上 被 告 康玲華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
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對兩造本件爭執所為之裁判乃屬於判決,然本院前開判決首行卻將本件判決誤載為裁定
,是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