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79號
原 告 王清梅
被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7,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