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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75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棟源  
            張書豪  
被      告  幻遊天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家樺  
被      告  林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玖拾柒萬肆仟零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32條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6頁、第23頁、第31頁、第39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幻遊天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幻遊天下公司)、黃家樺、林俊廷(下合稱被告,如單指其一,則以名稱、姓名稱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幻遊天下公司於民國112年8月22日邀同被告黃家樺、林俊廷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向伊陸續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各均約定利息、違約金。詎被告幻遊天下公司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幻遊天下公司尚共欠本金397萬4,046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黃家樺、林俊廷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單、利率歷史資料查詢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催告函、往來明細查詢表、往來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58頁、第75頁至第88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期間及利率
計算期間
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
0
149,027元
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9月26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0
2,831,508元
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3年9月26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0
993,511元
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自113年9月26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3,974,0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