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3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姸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黃郁茹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睿軒松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反訴,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074,38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74,3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