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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05號
原      告  梁玉娟  
訴訟代理人  周嘉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連帶保證責任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裁定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