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89號
原 告 高美玉即精緻生活商行
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陳增懿
吳譽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