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89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高美玉即精緻生活商行


被 上 訴人
即原審被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
  民國114年6月17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6月24日送達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等在卷可稽,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