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90號
原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
羅佑珍
陳冠廷
被 告 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為靖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諭璋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11月
12日送達(最後一位法定代理人送達日),有送達證書可稽
(見本院卷第67至7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費查
詢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足稽(見本院卷第77至89頁)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