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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00號
原      告  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珠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被      告  林瑪莉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叡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邵俊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載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頁第14行至第15行關於「自114年11月15日起(繕本於114年11月4日寄存送達」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11月15日起(繕本於113年11月4日寄存送達」。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頁第20行關於「自114年11月15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11月15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寫、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芮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