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00號
原 告 聖得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珠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被 告 林瑪莉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叡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邵俊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載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頁第14行至第15行關於「自114年11月15日起(繕本於114年11月4日寄存送達」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11月15日起(繕本於113年11月4日寄存送達」。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頁第20行關於「自114年11月15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13年11月15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芮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