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90號
原 告 陳紫卉
訴訟代理人 許育碩律師
被 告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
訴訟代理人 蔡承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經被告聲請為一造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經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