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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90號
原      告  陳紫卉  
訴訟代理人  許育碩律師
被      告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  
訴訟代理人  蔡承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經被告聲請為一造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經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