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之皓
被 告 金順工程有限公司
兼 特 別
代 理 人 石佩宜律師(即趙復中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趙秦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713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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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實體方面 一、第1至2行、第6至9行; 三、㈡、第1至2行、第4行、第6行;㈢、第11至12行、第15至16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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