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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之皓 
被      告  金順工程有限公司

兼  特  別
代  理  人  石佩宜律師(即趙復中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趙秦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應更正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713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明顯錯誤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貳、實體方面
一、第1至2行、第6至9行;
三、㈡、第1至2行、第4行、第6行;、第11至12行、第15至16行
趙秦中

趙復中

趙復中
趙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