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和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塞席爾商保慈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審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但訴訟標的價額無法計算,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