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58號
反訴原告 楊淑君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文山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7,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