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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梁懷德  
            官小琪  
被      告  陳美武  
            陳美英兼被繼承人胡誦科之繼承人

            胡念親兼被繼承人胡誦科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欣祺  
被      告  陳君達兼被繼承人胡誦科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安  
被      告  許天睿  
            許恂琦  
兼上五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若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陳美武是否經合法送達事項仍有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