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兆筠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戴兆君
被 告 戴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9時56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