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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兆筠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戴兆君  


被      告  戴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9時56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