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道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捷康有限公司間因113年訴字第767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0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