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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6號
原 告 悅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紅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被 告 李素玉
王正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