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8號
原 告 吳秉豪
訴訟代理人 夏元一律師
李思瑩律師
被 告 曜琳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