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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蝦米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幸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與原告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聲請退還溢收之第二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即被告蝦米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捌拾柒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0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判決原告勝訴,被告於同年10月20日具狀提起上訴,因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11月18日裁定駁回其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9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誤。是以,被告之上訴既因不合法而駁回確定,即無繫屬於第二審法院之可能,則被告於114年12月1日駁回上訴後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已無必要,自屬溢繳。揆諸前開規定,被告聲請返還其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4387元,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