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會鍵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蔣子健
被 告 蔣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4行關於「利騏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會鍵實業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羿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