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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會鍵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蔣子健

被      告    蔣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4行關於「利騏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會鍵實業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寫、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羿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