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電通邁格瑞博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村将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9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773元,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