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受安置人 甲(姓名年籍地址詳附件)
法定代理人 乙(姓名年籍地址詳附件)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受安置人甲(姓名年籍詳附件)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九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9日接獲通報,受安置人甲於000年0月0日出生,因血氧不穩,疑似有先天性心臟疾病而轉院治療,經出生醫院告知法定代理人乙有吸食毒品情形,而受安置人甲之尿液檢查有毒品陽性反應,然因使用心臟疾病藥物,無法判斷受安置人甲有無毒品戒斷反應,法定代理人乙亦自述未成年時即開始接觸毒品,於懷孕期間無定期產檢,且持續有抽菸習慣,應是友人提供之菸品含有毒品所致,嗣法定代理人乙產後因被通緝由警方到院逮捕,將入監服刑。另法定代理人乙育有五名子女,第一名子女由前夫扶養,第二名子女由受安置人甲之外祖母扶養,第三名子女於社福中心安置中並媒合出養,第四名子女出生時有毒品反應,由家防中心保護安置中。受安置人甲之父母過往有數件親密關係暴力事件,於113年1月24日經法院判離婚,社工將協助法定代理人乙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而受安置人甲之生父從事油漆裝潢工作,收入不穩定,過往曾入監服刑及施用毒品,其前婚子女於家防中心安置中,目前與法定代理人乙同住並維持關係。受安置人甲於113年8月27日進行心臟手術,目前仍於加護病房住院中,待復原後再持續安排心臟手術,而受安置人之母自113年7月起至今僅探視受安置人甲3次,頻率低,考量法定代理人乙長期施用毒品,已嚴重影響受安置人甲之人身安全及身體健康,且無其他親屬資源可提供受安置人甲妥善保護及照顧,聲請人前依法聲請緊急保護安置及繼續安置,業經本院准予在案,為維護受安置人甲之人身安全與權益,以及後續處遇工作,爰依法聲請延長繼續安置3個月,以維護受安置人甲之最佳利益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保護個案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97號裁定影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頁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兒少組兒少保護安置個案會面探視計畫、照片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受安置人甲為未滿1歲之嬰兒,出生時尿液即檢出毒品陽性反應,而其法定代理人乙過往有施用毒品情形,於懷孕期間仍持續吸菸,顯有危及受安置人甲生命及健康權益之情事,且受安置人甲之父母先前各自所生之其他子女,均有由家防中心安置之情況,足見受安置人甲之父母親職功能不彰,無法提供受安置人甲保護及照顧,而受安置人甲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亦均無力照顧受安置人甲,又無其他親屬資源可提供協助照顧受安置人甲,為確保受安置人甲身心安全及獲得妥善照顧,基於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認本件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性。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