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再字第1號
再審 原告 翔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邦
再審 原告 PORTHLAND GARDEN HOLDINGS LIMITED
ALLBEST HOLDING CORPORATION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柯美鶴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周衍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91萬3,5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等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8萬6,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等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