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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游豐兆  
            游宏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律師
            莊鎔瑋律師
複代理人    張凱欽律師
被      告  元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恒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2時40分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