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游豐兆
游宏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律師
莊鎔瑋律師
複代理人 張凱欽律師
被 告 元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恒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2時40分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