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
原 告 魏嘉興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和安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愛卓利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星威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
蕭郁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萬3,089元(見本院卷第27頁),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943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萬629元(計算式:75,943x2/3=50,629,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5,314元(計算式:75,943-50,629=25,314),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314元(計算式:25,314-3,000=22,314),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