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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藍珮瑜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林致遠律師
被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鍾郡律師  
            張宏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指定期日當庭行最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