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藍珮瑜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林致遠律師
被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律師
鍾郡律師
張宏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指定期日當庭行最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