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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黃夢妮  
被  上訴人  巨量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超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於不超過新臺幣(下同)760萬8,000元範圍內,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760萬8,000元,並加計起訴前之法定遲延利息10萬50元(計算式:27,902+34,455+7,575+10,705+19,413=100,050),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0萬8,050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萬7,56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9萬1,707元(計算式:137,560x2/3=91,70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萬5,853元(計算式:137,560-91,707=45,853),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積欠黃夢妮之項目、金額(單位:
        金錢/新臺幣、時間/民國,見民事上訴狀第1至2頁)
年度
薪資
特休未休工資
加班費
總計
利息起算日
起訴前利息
(四捨五入)
108年
1,753,492元
97,500元
270,750元
2,121,742元
113年5月24日
27,902元
109年
2,320,000元
97,500元
202,521元
2,620,021元
113年5月24日
34,455元
110年
2,340,000元
97,500元
0元
因附表一、二就108年度至110年度之部分加總後,已超過原告一部請求之金額,是110年度部分僅以本金57萬6,037元計算起訴前之利息
113年5月24日
以本金57萬6,037元計算起訴前之利息後,金額為7,575元
111年
2,340,000元
97,500元
0元
113年5月24日
112年
2,340,000元
97,500元
0元
113年5月24日
113年1月至4月
780,000元
0元
0元
113年5月24日
113年5月
195,000元
0元
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6月
195,000元
0元
0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7月
195,000元
0元
0元
113年8月1日
113年8月
195,000元
0元
0元
113年9月1日
113年9月
195,000元
0元
0元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
195,000元
0元
0元
113年11月1日
113年11月
195,000元
0元
0元
113年12月1日
113年12月
195,000元
104,000元
0元
114年1月1日
上訴人為一部請求,儘先請求給付較早屆清償期之工資

附表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積欠張庭瑜之項目、金額(單位:
        金錢/新臺幣、時間/民國,見民事上訴狀第2至3頁)
年度
薪資
特休未休工資
加班費
總計
利息起算日
起訴前利息
(四捨五入)
108年
814,000元
0元
0元
814,000元
113年5月24日
10,705元
109年
1,464,000元
12,200元
0元
1,476,200元
113年5月24日
19,413元
110年
1,464,000元
28,467元
0元
因附表一、二就108年度至110年度之部分加總後,已超過原告一部請求之金額,故附表二部分不再計算110年度後之起訴前利息。
113年5月24日

111年
1,464,000元
40,667元
0元
113年5月24日
112年
1,464,000元
56,933元
0元
113年5月24日
113年1月至4月
488,000元
0元
0元
113年5月24日
113年5月
122,000元
0元
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6月
122,000元
0元
0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7月
122,000元
0元
0元
113年8月1日
113年8月
122,000元
0元
0元
113年9月1日
113年9月
122,000元
0元
0元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
122,000元
0元
0元
113年11月1日
113年11月
122,000元
0元
0元
113年12月1日
113年12月
122,000元
56,933元
0元
114年1月1日
上訴人為一部請求,儘先請求給付較早屆清償期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