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王氷英
訴訟代理人 林致遠律師
陳業鑫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陳立強律師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AHMED AFTAB NOOR)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黃馨慧律師
賴怡欣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廖福正律師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NG WAI HUNG ANDREW)
訴訟代理人 劉人瑋
王璿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1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