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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王氷英  
訴訟代理人  林致遠律師
            陳業鑫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陳立強律師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AHMED AFTAB NOOR)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黃馨慧律師
            賴怡欣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廖福正律師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NG WAI HUNG ANDREW)

訴訟代理人  劉人瑋  
            王璿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1日14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