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趙貽崇
陳進忠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田宓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趙貽崇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萬5,562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68元。上訴人陳進忠部分,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2萬5,345元(加計自111年5月8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7日之利息2萬2,80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