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翁楷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米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59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0元,尚須補繳19萬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