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青雲
王東火
陳文堂
吳明城
賴坤輝
張進財
劉禹庭
連偉呈
黃兆華
林瑞銘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田宓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如附表所示上訴人各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分別如附表所示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271萬668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365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勞工因給付退休金而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上訴人應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萬12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芊亦
附表(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