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77號
原 告 廖晟宇
被 告 美商超微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JACK WEA-JYE LIU
訴訟代理人 蔡維恬律師
許芳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址在臺北市南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且原告對於移轉管轄沒有意見乙節,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見本院卷第69頁),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士林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