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瑞圓
錢永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田宓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劉瑞圓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622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35元;上訴人錢永發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168萬390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