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高煜
陳勉(即邱樹良之繼承人)
邱炳誠(即邱樹良之繼承人)
邱芷瑩(即邱樹良之繼承人)
夏忠誠
吳清金
謝源發
陳嘉隆
詹益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各就其敗訴部分上訴,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裁判費分為如附表「合計」、「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應暫先徵收費用」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日期: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