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1號
原 告 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李冠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蘇美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9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8萬3,4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9,03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0元,尚欠20萬4,03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