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5號
抗 告 人 張躍瀚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林羿萱律師
潘彥安律師
相 對 人 藝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泓匯
訴訟代理人 連致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