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啓舟
李威億
邱益裕
黃建霖
羅文增
蘇文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
年度重勞訴字第86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 年
2 月10日提起上訴到院,是應依114 年1 月1 日施行之新制(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各自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
額欄所示,本應徵收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第二審裁判費,但
參勞動事件法第12條勞工因給付工資等涉訟而提起上訴時得暫免
徵收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第二審裁判費2/3 之金額,是其等各
應先繳納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
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