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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蕭丞隆  
            蕭靜玲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張洪盛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特留分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杜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