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原 告 佶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燕麟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許育誠律師
劉華真律師
張天民律師
被 告 吳麗卿
曾燕鵬
曜越有限公司
耿祥有限公司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胡明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明豪律師
王瑜玲律師
林俊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