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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易   
被      告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被      告  李有仁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沈智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5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24日,惟被告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潮旺未經合法一造辯論,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