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4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易
被 告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潮旺
被 告 李有仁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沈智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5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24日,惟被告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潮旺未經合法一造辯論,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