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91號
原 告 宇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雄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被 告 陳讚生
陳順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丁榮聰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靖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