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07號
原 告 一直打不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談麗秋
原 告 謝宜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高文心律師
複代理人 賴禹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萬宗宇律師
被 告 台灣寶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連禎
被 告 林凱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