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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被      告    維多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智棠

被      告    楊玉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