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被 告 維多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智棠
被 告 楊玉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