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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
原      告  艾迪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皓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潘昀莉律師
被      告  明雯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薏雯  

被      告  陳健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
被      告  曾凱楠  
訴訟代理人  吳小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