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11號
原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
陳緯諴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渝澤律師
被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蔡宜廷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