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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11號
原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
            陳緯諴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渝澤律師
被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蔡宜廷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