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
抗 告 人 大有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逸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32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