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58號
上 訴 人 德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煥耀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1258號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110,766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就其所受前揭不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其中利息部分係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5,110,766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