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LOLLICUP U.S.A. INC.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