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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律師
被      告  李振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本文規定,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兩造已於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下稱仲裁協會)之程序已經終結,有原告提出仲裁協會仲裁和解書可證,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