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蕙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幸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7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應如附表二所示,共計17,345,56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680元,然原告僅繳納162,216元,尚應補繳2,464元,而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一:
| | | |
| | 自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計算 | 自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自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計算 | 自112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附表二: